电力和新能源处(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2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运转、会务组织、机要保密、政务督办、档案管理、信访接待、政务信息、对外宣传、安全保卫等机关行政事务;承担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指导委属单位财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开展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的重大问题和软课题研究;组织或参与、协调有关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草案的调研起草;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负责普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及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
(三)发展规划处
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组织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研究提出推进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小城镇改革发展工作。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石家庄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监测分析全市经济形势和国内外经济发展变化,对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预测;研究总量平衡,提出经济调节的目标及相应政策措施建议;组织拟订年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速度效益、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组织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协调实施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负责本系统信息网络规划、建设与管理,推进信息应用。
(五)经济运行调节处
监测全市总体经济运行态势,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发布相关信息;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负责拟定煤、电、油、运等各类生产要素的发展战略和宏观政策,以及相关建设项目的审批、规划工作;组织应对有关重大突发性事件,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研究提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协调预案,提出安排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和调整动用市级重要应急物资储备的建议。
(六)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和衔接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推进市属企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牵头研究和指导扩权县改革,指导市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 (七)固定资产投资处
监测分析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起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办法、实施细则;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规定做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编制年度市级政府投资、市属单位自筹投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市级重点项目资本金配置计划;指导管理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工作;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参与管理与投资建设有关的标准定额。
(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工作,负责全口径外债的结构优化工作,负责全口径外债的监测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编制下达境外投资年度计划,按规定权限核准借用国外贷款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含资源开发类和境外上市类),按规定权限审核借用国外贷款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含资源开发类和境外上市类);负责境外投资项目建设的推动、跟踪、协调和服务;承担外国投资者并购市内企业安全审查工作。
(九)农村经济处
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形势,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农业和农村发展、生态环境建设、以工代赈工程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农业、林业、畜牧、水产、水利、气象等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提出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和国家、省资金相关项目及投资计划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研究制订全市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发展规划;负责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组织拟订跨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制订土地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负责资源型城市转型与可持续发展工作;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安排重点流域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十)基础产业处
研究制订能源、综合交通发展战略;统筹能源、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综合分析能源和交通运输运行状况,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规划交通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负责各种运输方式的综合平衡工作。
统筹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战略、规划与其他运输方式发展战略、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和改革建议;组织编制铁路发展专项规划和城际及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审核、审查上报铁路、城际和城市轨道交通重大项目;提出市级财政安排铁路投资意见,制订铁路投资筹资方案等。
(十一)高技术产业处
综合分析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态势,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做好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组织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统筹信息化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提出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和相关的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安排意见;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十二)社会发展处
综合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协调全市社会发展规划,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新闻出版等发展政策;编制下达全市人口、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生等年度计划;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承担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提出相关的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参与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新建、变更和撤销的审核工作;推进社会事业建设和相关产业发展,促进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
综合分析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拟订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相关体制改革,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十三)产业协调处
综合分析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综合性政策建议;组织贯彻实施国家产业政策,研究拟订地方综合性产业政策;统筹产业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谋划提出主导产业重大结构调整项目、重大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区;监督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组织研究加强行业协会建设的有关政策,指导行业协会规范发展。
(十四)招标投标管理处
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招标投标配套法规和相关政策,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监督招标公告发布,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类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对全市评标专家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全市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体系的建设和管理;承担市招标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财金贸易处(市粮食调控办公室)
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全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相关工作;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上报工作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变化提出计划调整建议;研究提出粮食、棉花等重要商品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棉花、食糖等重要商品的市级储备,拟订相关物流发展规划;安排流通业和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出相关的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口岸管理相关工作。
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运行形势;参与研究提出我市贯彻国家、省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按分工负责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工作;牵头推进全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发展及政策的制定。
(十六)驻京项目资金协调处
负责建设项目争列中央资金的协调对接;负责项目的谋划和争取,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制定进京项目工作方案;负责收集国家有关部委、商务办事机构、科研单位等重要政策、经济信息,提出对策建议;为进京汇报项目做好准备和服务工作。
(十七)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室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石家庄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项目北京调度室,正县级)是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谋划、实施事关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制定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编制全市重点建设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管理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掌握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参与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筛选、推荐、申报、争取省重点建设项目;参与重点项目的洽谈、考察、咨询、审查、评估、论证等有关工作;承办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石家庄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项目北京调度室)内设:
(十八)综合处
负责组织编制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工作计划;起草有关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调查研究、统计分析、预测预报、宣传报道;组织协调全办日常工作,负责行政办公和保障服务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提出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制方案;督导全市重点项目实施进度;负责重点项目年度责任目标完成进度的督导、推进;提出和落实重点项目年度考核、考评方案,推进全市重点项目按计划完成年度目标。 (十九)前期项目处
负责协调、调度和推进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掌握全市前期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调度落实涉及前期重点项目的各项建设条件。
(二十)在建项目处
负责协调、调度和推进重点项目的在建工作;掌握全市在建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调度解决在建重点项目中存在的各项问题;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石家庄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副县级)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稽察特派员受市政府委派,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按照《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依法对国家、省授权本市负责稽察的重大建设项目、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省、市出资的建设项目进行稽察;跟踪检查各县(市)、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组织开展对中央、省、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对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受理项目建设中违规问题的举报、信访工作;承办市政府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石家庄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内设:
(二十一)稽察一组(职责同上)
(二十二)稽察二组(职责同上)
石家庄市能源管理办公室(正县级)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建议,拟定全市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能源行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定有关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负责核电管理。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参与制订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建议。石家庄市能源管理办公室内设:
(二十三)电力煤炭处
拟订全市火电、核电、热电和电网(不含农网)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电源电网、热源热网等相关发展布局及重大项目审核意见;拟订煤炭开发、煤层气、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电力、热力、煤炭等相关发展布局及重大项目审核意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煤层气开发、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组织协调电力、热电及供热项目建设;负责电力、热力、煤炭等能源预测、预警,参与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二十四)新能源处
负责新能源、可再生能源行业管理。拟订全市农村电网、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先进能源系统和其它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发展布局及重大项目审核意见;负责相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组织实施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
(二十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综合分析全市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制订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负责能源资源节约、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和城镇污水治理、城镇垃圾处理等项目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负责指导全市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提出相关发展布局及重大项目审核意见;承担市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散装水泥推广和节能监察工作。
(二十六)供热燃气管理处
编制全市城市供热、燃气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供热燃气行业技术法规和标准;负责指导城市供热生产、输配、使用、科研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实施城市供热指导、协调、监管和检查工作;负责供热体制改革;负责燃气的储备、供应、调度协调工作。
石家庄市对口支援办公室(副县级)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承办市政府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和援疆、援藏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对口支援工作规划;负责市对口支援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承办对口支援合作项目的审核、报批和督办落实。
我国能源管理的政府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国家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
(三)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土地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价格政策的执行。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少数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等。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五)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中央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承担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及西部地区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八)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规划,负责组织国家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家粮食、棉花和食糖等储备。
(九)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与有关部门共同牵头组织参加气候变化国际谈判,负责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相关工作。
(十二)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
(十三)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四)承担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有关具体工作和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 具体职责:
(一)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监测能源发展的情况,组织对能源发展的调查,分析能源发展的趋势;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能源的需求,提出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和确保能源安全的能源发展战略。
(二)研究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组织对能源勘探开发、技术创新、生产建设和节约的调查,分析能源勘探开发、技术创新、生产建设和节约的重大问题;提出能源发展的目标和措施,规划能源勘探开发、生产建设和市场供应的布局;审核能源重大项目。
(三)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分析财政税收政策、金融政策、价格政策、贸易政策、外资政策、消费政策对能源发展和供求平衡的影响;提出促进能源发展、能源节约、能源安全和技术创新的政策建议,起草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导能源行业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拟订。
(四)研究提出能源体制改革的建议;组织能源体制的调查,分析能源体制的重大问题,提出改革的建议,协调能源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
(五)推进能源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组织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能源行业的能源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
(六)履行政府能源对外合作和管理的职能;负责能源重大对外合作项目的审核,负责能源勘探开发、生产建设和技术交流等对外合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与外国政府能源机构和国际能源组织、能源会议的对口联系;了解国外能源信息和政策。
(七)负责衔接平衡能源重点企业的发展规划和生产建设计划,协调解决企业生产建设的重大问题。
(八)负责指导地方能源发展规划,衔接地方能源生产建设和供求平衡。
(九)负责国家石油储备工作。
(十)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处级机构:
综合处,国际合作处,电力处,可再生能源处,石油天然气处,煤炭处,石油储备办,信息政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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